我区发布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版次:03    来源:    2024年03月18日

本报讯 记者王全明 通讯员闫伟报道: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主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违法违规案件。发布我区2023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增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识别违法行为,提升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案例1

某供排水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行为案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供排水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规定,向904户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44.7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已全部清退904户用户,供水计量装置费用44.75万元。2023年9月27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某殡葬服务公司未执行依法制定政府定价案

2023年4月14日,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殡葬服务公司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出定价目录收取墓地选择费和白事管家服务费,多收祭祀卫生费等行为。依据《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22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涉事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9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某餐饮店强制要求顾客使用二维码点餐案

塔城市消费者在某餐饮店就餐时,被要求顾客需使用手机微信扫码进行自助点餐,消费者发现通过手机微信扫码后需要识别手机号并进行定位,消费者拒绝扫码并进行举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餐饮店只是建议顾客进行扫码点餐,并未出现强制行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饮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强制顾客进行扫码点餐。同时,该餐饮店负责人也意识到要求顾客扫码点餐的不当之处,及时调整了顾客就餐点餐的方式,并积极提供吧台订餐和服务员现场点餐,供顾客选择。

案例4

某医院使用劣药(过期药品)案

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住院部使用过期药品,2023年2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医院对医院医务工作者及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医院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使用的过期药品为5%葡萄糖注射液,售价为4.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医院作出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消费者就餐菜品混有异物案

2023年10月3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投诉,称就餐时在菜里吃出一条小青虫。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来到乌苏市某川菜馆,核实消费者在餐饮店消费时关于青椒炒皮蛋发现混有异物(小青虫)相关情况,经商家确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作出由商家免除消费者当日产生的327元餐费,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赔偿金,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并对被投诉人进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6

某农资经销部经营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3年3月,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托里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的某玉米种子仅通过甘肃省品种审定,未经过国家级审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定,且托里县与甘肃省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并非同一适宜生态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涉事农资经销部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种子,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

某菜馆强制销售一次性餐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2月20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额敏县某菜馆点菜单上有收取就餐者餐具费用的记录,但是在该店内和菜谱上没有发现标明使用一次性餐具要收取费用及收费标准的公示信息,且在餐桌上没有摆放免费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当事人在餐饮经营中涉嫌强制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案例8

销售注册假冒商标的商品案

裕民县公安局开展“昆仑行动”,主动出击成功破获一起制售假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捣毁制假窝点2个,查封存放假酒库房2处,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伊力牌大小老窖等中高档品牌白酒1486箱,扣押制假商标、酒瓶、包装等用品50000余件,扣押涉案车辆2辆,收缴制假工具若干,涉案价值约900余万元。2023年9月19日,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同时,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酒类生产和销售相关行业等处理决定。

案例9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塔城市烟草专卖局与塔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两执法部门于2023年10月18日,查获南京、中华等品牌高档卷烟共计9种规格,101.6条,案值66380元。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案于2023年11月2日移交塔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经锁定其上线、下线,经公安机关初步判断,当事人与上、下线之间所涉案值初步估计为20万元左右。目前,该案在全力侦办中。

案例10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滴灌带案

2023年5月26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滴灌带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100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该批滴灌带销售单价225元/卷,涉案物品金额22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滴灌带;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滴灌带100卷;三、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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