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版次:07    来源:    2021年09月11日

(上接第六版)

二、工作安排

统筹治标与治本,着眼当前和长远,准确把握原则和策略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明确工作责任、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推进“双减”工作。

(一)调查摸底、宣传动员(2021年8月底)。自治区建立专门协调机制,统筹全区“双减”工作。对学科类培训机构运营情况、课后服务开展情况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进行全面摸底调研,研判风险,形成相关方案。召开自治区“双减”工作动员部署会,印发相关配套文件。

(二)集中整治、稳步推进(2021年12月底)。坚持稳中求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聚焦关键环节,突出重点,结合实际,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对照负面清单,重点围绕校内作业超量超时和教师超纲超前教学、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培训广告管控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5个方面,依规依法开展专项整治。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各地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建章立制、形成长效(2022年6月底)。坚持问题导向,补齐政策、制度短板漏洞,重点围绕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集团化办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劳务费发放等方面建章立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程和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各地抓紧研究制定,切实抓好落实。

(四)强化督导、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强化“双减”工作督导检查,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常态化开展督导,跟踪“双减”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双减”工作的领导,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地各部门重点任务,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措施,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双减”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指导学校党组织认真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创造性。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2.做好风险化解工作。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校外培训机构倒闭、人员失业、预收费无法退还等风险,制定工作预案,防患于未然。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机构一方案”的要求,逐一建立台账,对规模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有专人包联,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对确实存在困难的给予帮助,引导其积极转型发展,确保社会大局总体平稳。

3.明确部门责任。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在本地审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政法部门要做好相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清理整顿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抓好落实。

4.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做好《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用好报、刊、台、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介,创新传播形式,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双减”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双减”工作。强化网上舆情监测把控,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恶意炒作、蓄意抹黑行为。各地要设立监管平台和专门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途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负面清单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负面清单

(共35条)

一、严禁类(10条)

(一)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二)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三)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四)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

(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七)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八)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九)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超前超期预收费。

二、不得类(19条)

(十一)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十二)不得超量超标布置家庭作业,不得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十三)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十四)不得在小学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

(十五)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

(十六)不得对学生考试成绩排名,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十七)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十八)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十九)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十)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二十一)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十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二十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二十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二十五)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二十六)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十七)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二十八)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二十九)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三、控制类(4条)

(三十)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总量,控制学习时长。

(三十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十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十三)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

四、严肃查处类(2条)

(三十四)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十五)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据9月9日《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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